创业网(公众号:iadmin5)6月7日报道:今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判决结果显示,阿里巴巴申请的“双11”商标被驳回。
一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相关公众通常不会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在复审服务上获得可供注册的显著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阿里巴巴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