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技术 / 电商 / 短视频 / 营销 · 2024年1月14日 0

直播带货乱象终结:7部门联合发布《管理办法》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办法》对大众口中的“直播带货”即网络直播营销做出明确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图文直播或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开展营销的商业活动。

此外,《办法》也对平台方、主播、直播服务机构等多方行为做出规范。

平台方:依法备案,承担平台责任

《办法》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间运营者签订协议,要求其规范直播营销人员招募、培训、管理流程,履行对直播营销内容、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义务。

《办法》规定了对直播人员和商品的“黑名单”机制。

对于售卖商品,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制定直播营销商品和服务负面目录。

对于直播间,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违规账号视情采取警示提醒、限制功能、暂停发布、注销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办法》明确指出,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直播营销人员及因违法失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人员列入黑名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分级管理也被写入《办法》,大主播或将面临更严格的监管:营销平台应当根据直播间运营者账号合规情况、关注和访问量、交易量和金额及其他指标维度,建立分级管理制度,根据级别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重点直播间运营者采取安排专人实时巡查、延长直播内容保存时间等措施。

直播人员:规范直播,承担广告责任

《办法》规定,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办法》对”控评“做出规范: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做好语音和视频连线、评论、弹幕等互动内容的实时管理,不得以删除、屏蔽相关不利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

在新闻发布会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他表示,《办法》在压实平台主体责任方面有所创新:一是提出事前预防,二是注重事中警示,三是强调事后惩处。

《办法》完善了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相衔接的体系化规定。违反本办法,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文章来源:蓝鲸浑水(ID:hunwatermedia),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zwj8OXNj4tW2ntVlitVGu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