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第 27、28 号公告,对部分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无人机方面,性能指标未达到现有管制指标,但已达到下述指标的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相关物项方面,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IT之家附公告原文:
《2023 年第 27 号 关于对部分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最大持续功率超过 16 千瓦(kW)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航空发动机。
(二)满足一定技术指标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载荷,包括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和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
《2023 年第 28 号 关于对部分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性能指标未达到现有管制指标,但已达到下述指标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二、在临时管制期间,对指标未达到现有管制指标和第一条规定指标的所有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出口经营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出口将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恐怖主义活动或者军事目的的,不得出口。
三、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四、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经审查准予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
六、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签发程序、特殊情况处理、文件资料保存年限等,依照商务部、海关总署令 2005 年第 29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
八、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公告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不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