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技术 / 互联网资讯 / 营销 · 2024年5月30日 0

万达起诉万达电影

万达起诉万达电影

5月28日,万达电影公告,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送达的《DC20241388号补偿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林宁就公司与其于2018年11月26 日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于2021年6月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所引起的争议提出仲裁申请。

据悉,本次仲裁申请人为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林宁,被申请人为万达电影。

作为万达电影的大股东,万达投资选择仲裁万达电影,理由是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与万达电影于2018年11月26日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于2021年6月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所引起的争议提出仲裁申请。

事件起因是万达电影于2019年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收购万达影视股权。万达作为业绩承诺补偿主体,与公司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对万达影视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的净利润作出承诺,在业绩承诺不能实现时,对万达电影进行补偿。

2019年5月,万达电影公告称,公司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收购万达影视95.7683%股权,交易作价约105亿元。万达影视100%股权账面价值为50.80亿元,评估价值为120.01亿元,增值率为136.23%。当时万达影视承诺2018年至2021年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7.63亿元、8.88亿元、10.69亿元、12.74亿元,四年合计为39.94亿元。

但万达电影溢价收购的万达影视资产除了2018年完成当年业绩承诺外,其它年份均无法达成当年承诺的业绩。2021年万达实在无力完成业绩承诺,万达电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子公司业绩承诺方案的议案》,同意对万达影视原业绩承诺方案进行调整并签订《盈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业绩承诺期变更为2018年、2019年、2021年、2022年。即绕过以2021年和2022年实现业绩10.69亿元、12.74亿元。

2022年,万达影视仍未能完成承诺业绩。

按前期约定承诺,万达需进行业绩补偿。为了规避补偿,万达以电影行业低迷为由,试图将业绩承诺再度延期至2023年。

2024年1月万达电影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审议《关于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业绩承诺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328,348股,反对368,709,151股,弃权9,614,039股。议案未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随后万达电影实控人变更,大股东万达投资转为儒意系。

3月份,万达影视2022年未能完成承诺业绩被北京证监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4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一般,上市公司收到证监局的责令改正会选择赶紧履行承诺,万达使出更加出人意料的手法,采用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来实现规避承诺,理由是万达影视2022年度业绩不达标受行业及市场环境变化影响,请求裁决免除或减免申请人2022年度应补偿股份责任。

为何选择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来进行仲裁?

这边分成两块,一是为何选择仲裁,二是为何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来进行仲裁,主要有几点:

1、仲裁可以满足当事人意思自治

在仲裁中,当事人享有选定仲裁员、仲裁地、仲裁语言以及适用法律的自由。当事人还可以就开庭审理、证据的提交和意见的陈述等事项达成协议,设计符合自己特殊需要的仲裁程序。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则由仲裁庭决定。因此,与法院严格的诉讼程序和时间表相比,仲裁程序更为灵活。

2、一裁终局

仲裁裁决不同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不能上诉,一经作出即为终局,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裁决虽然可能在裁决作出地被法院裁定撤销或在执行地被法院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但是,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承认和执行的理由是非常有限的,在涉外仲裁中通常仅限于程序问题。

3、仲裁具有保密性

仲裁案件不公开审理。

4、仲裁程序快捷高效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程序如何进行。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陈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充分的交换,贸仲委的开庭审理一般只需1至3天,通常都在6个月内结案。

所以,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来进行仲裁具有保密性好、效率高、可按当事人意思自治、一裁定局的特点。

万达电影大股东万达投资仲裁万达电影,然后两者通过仲裁形式形成定案,存在可能直接否定之前做出的业绩补偿承诺以及北京证监局的责令整改。

因业绩承诺补偿方式为股份补偿,预计本次仲裁事项对万达电影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很可能越过万达电影股东会、董事会程序,与万达私下达成仲裁调解。

采用仲裁规避业绩补偿承诺,越过股东会、董事会程序,跨过管理层监管,开了资本市场先河,对于监管层也是一个新的课题,资本市场是否允许这样操作,是一件非常有挑战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