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资讯 / 手机数码 · 2024年1月2日

用户成功起诉中国电信,降低套餐后仍被收取高额靓号费用

3月11日消息 今天江苏省高级法院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布了江苏法院2019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涉及用户起诉中国电信。

案情如下:2016年7月,程某某向电信句容分公司申请办理天翼乐享4G套餐业务,主卡号码177****8888,每月费用499元,期限为2年。该套餐到期后,程某某于2018年6月4日至电信句容分公司柜台办理全国流量畅享99元/月个人套餐,自2018年7月起生效。程某某后发现其已支付的2018年7月至9月话费中,均包含名称为靓号抵消201505-489元的费用,其中7月为336.38元、8月345.05元、9月349.60元。程某某认为电信公司收取的该所谓靓号费用无法律和约定的依据,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多收取的费用。

法院认为,电信句容分公司对于每月收取靓号抵消201505-489元的费用负有举证义务,原套餐费用包含靓号使用费,但没有证据证明电信公司在原套餐到期后仍有权继续收取该费用。电信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认定程某某对于支付靓号抵消201505-489元是明知且认可的,电信句容分公司自2018年7月起收取名称为靓号抵消201505-489元的费用无约定或法定依据,已收取2018年7月至9月的费用共计1031.03元应予以返还。

法官点评:

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经营者在收取任何费用前,一定要让消费者知晓收费的具体情况,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否则相关费用不能认定为双方约定收取的费用,对消费者没有拘束力。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部分人群对吉祥号码情有独钟,愿意花高价购买吉祥号码使用权。但是,吉祥号码的稀缺性并不意味着号码的提供者可以依照所谓的行业潜规则当然收取额外的使用费,号码提供者与号码获得者之间存在的是合同关系,任何费用的支付必须以双方自愿达成的合同为基础,在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下情况收取费用,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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