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创新航发布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就宁德时代拥有的“锂离子电池”和“正极极片及电池”两项发明专利作出无效决定。
中创新航公司收到福州中院送达的上述民事起诉状后,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涉诉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2023年8月3日,中创新航公司收到上述涉诉专利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63247号和第56289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分别宣告上述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涉诉专利A的发明专利权及涉诉专利B的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宁德时代和中创新航均为国内动力电池行业龙头。据弗若斯特沙利文发布的数据,按装机量计,2021年及2022年一季度中创新航是仅次于宁德时代的中国第二大第三方动力电池企业。
宁德时代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认为中创新航侵权的专利总共为5项,包括正极极片及电池、防爆装置、集流构件和电池、锂离子电池、动力电池顶盖结构及动力电池等,其中发明专利3件,实用新型专利2件,宁德时代的索赔金额为1.85亿元。2022年5月,宁德时代又向法院提出提升赔偿金额至5.18亿元。今年8月1日,宁德时代再次针对中创新航的一项专利侵权,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索赔金额为1.3亿元。
中创新航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同时,中创新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宁德时代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63.25万元,并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人民币12.75万元;中创新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德时代赔付合理支出人民币20万元。
中创新航在公告中声称,动力电池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品迭代速度快,该公司产品已采用更先进的技术,与涉诉专利的早期技术完全不同,已不存在本公告判决中提及的需要立即停止销售涉诉产品的情形。
中创新航称,已收到福州中院就宁德时代起诉其专利侵权的一审判决书。此项判决针对“正极极片及电池”专利(专利号201810696957.2),中创新航被判向宁德时代赔偿总计2030万元。法院要求中创新航停止销售侵害宁德时代上述发明专利权的产品。中创新航称,将就上述判决向最高院提出上诉,目前无需向宁德时代支付赔款。同时,涉诉专利的有效性也尚处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理中。
现在,在中创新航8月3日发布的公告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就宁德时代拥有的“锂离子电池”和“正极极片及电池”两项发明专利作出无效决定。
中创新航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称,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宁德时代主营业务分别由动力电池系统、储能电池系统、电池材料及回收、电池矿产资源四项构成,其中动力电池系统仍然宁德时代第一大业务。
宁德时代和中创新航双方在动力电池方面的营收差距不小。
宁德时代实现营业收入3285.9亿元,同比增加152.07%,归母净利润307.29亿元,同比增长92.89%。其中,2022年动力电池系统收入达到2365.93亿元,同比增长158.6%。
中创新航2022年营业收入为203.75亿元,同比增长198.9%;净利润6.94亿元,同比增长521.8%;毛利率由去年同期的7.5%增长至10.3%。其中,核心业务动力电池销售收入183.2亿元,同比增长202.1%。